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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06年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审批事项须知
附件1:各县区2006年度新增网吧规划布局表
附件2:关于设立网吧的申请(范本)
附件3:申请设立网吧登记表
附件4:申请网吧报名受理表
附件5: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守法经营承诺书
附件6:惠州市申请设立网吧抽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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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06年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审批事项须知


  一、全市新增网吧总量及布局规划

  省文化厅核定我市2006年新增网吧总量为188家。我市将遵循规划总量、合理布局、公开公正、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网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审批工作。按照省关于网吧宏观调控权下放到地级市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为解决我市网吧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等现实问题,以及品牌化、主题化网吧连锁发展迟缓等问题,将新增网吧总指标中的20%由市统一调控,用于调整市场结构,优化布局,提升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化发展。
根据我市各县、区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县、区的新增网吧数量为151家,其中惠城区(含仲恺开发区、数码工业园)25家,惠阳区25家,博罗县35家,惠东县35家,龙门县20家,大亚湾区11家。
各县区网吧的规划布局由各县区自行确定,详见附表1-6。

  二、申请设立网吧的条件
  1、符合省文化厅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市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规划布局要求;
  2、网吧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网吧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是设置在地上1楼至3楼的合法的、非住宅住宿用途的场所;设在商住楼内的必须与居民住宅分开设置通道和安全出口;
  5、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邻网吧之间路径距离不少于150米;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计算机终端总数在80台至230台之间,实际经营面积在不小少于240平方米(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实际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8、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设立网吧应提交的材料
  (一)立项材料
  1、《关于设立网吧的申请》(原件1份);
  2、《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3、《申请设立网吧报名登记表》(原件1份);
  4、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5、验资报告(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复印件1份,核原件),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
  (1)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如《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因用于抵押等原因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则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及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书)和《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如《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因用于抵押等原因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则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及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3)正在办理《房地产证》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受理凭证(原件1份)。
  (二)发证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2、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公安机关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6、网络拓扑结构图;
  7、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8、已采用经营管理监督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9、企业章程;
  10、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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